---关于鄂温克旗大雁镇将李明生自行开垦并经营的土地公开发包的情况反映及诉求。
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TH): 编前语:食为政首,地为粮本,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至于什么是“拒不交还”,还是有分歧的,当然如果构成侵占罪,这个数额也在5年以下;但是如果构成贪污罪,在3-10年期间量刑.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内蒙古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建林街安华胡同2号李明生的电话与信函,反映李明生本人自行开垦并经营的土地被公开发包的情况反映及诉求。本网如实刊发如下:
鄂温克旗大雁镇李明生自行开垦并经营的
土地情况反映及诉求:
我是李明生,身份证号:152104195706132215,家庭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建林街安华胡同2号。
现将本人遭遇到鄂温克旗大雁镇政府违法违规将我自行开垦经营二十多年的耕地进行公开竞价发包的情况向个媒体反映如下:
我当时响应招商引资政策,按照呼署办发〔1996〕43号文件和呼林字〔1996年〕第11号文件自行出资投入近千万元进行农业三期土地开发,这些土地经过我近二十几年开发建设、现在正处于稳定发展阶段,目前被纳入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按照大雁镇政府的要求依法缴纳土地费和农业税,多年进行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购置机械,修路拉电,建晾晒场,总体投资十分巨大,目前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
2023年1月4日,鄂温克旗大雁镇政府通知我,将我自行开发经营二十多年的耕地公开竞标发包,对此,本人十分不理解。
在本人多方维权过程中,鄂温克旗工作人员回复称本人多年投资经营的土地一直为国有土地,不存在非法转包的问题,但并未出示相关资料。本人在落实该土地历史存留资料,鄂温克旗政府亦不配合出示该土地有关政府文件,仍然强行将本人反映土地进行强行转包。
本人对鄂温克旗政府如此行为有如下几点疑问:
1、鄂温克旗宣称本人所经营土地一直为国有资产开垦土地,并不存在违法转包情况,为何不出具相关开垦材料,既不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强行开展土地转包工作是否存在乱作为、渎职的行为?
2、政府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民谋福利,让老百姓安居乐业,民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重要工作之一。鄂温克旗政府不顾百姓实际利益和现实,引发民怨,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此行为是否经得起历史和民众的评判,是否符合国家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3、本人重点强调的是呼伦贝尔农垦集团的土地是国家出资开发的,农业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是国家投资的,政府将这部分耕地进行公开发包合情合理。但将老百姓响应当时政府政策开发的土地,政府一刀切,不顾历史和老百姓的实际投资的历史现状,显然是违背法律公平的原则,政府依法行政绝不能成为一句口号。
反映人:李明生 2024年3月
根据有关政策: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我们建议:作为当地呼伦贝尔政府一定要做好安抚工作。做好化解基层群众和政府针锋相对的焦点。当地政府一定把民生的事情放在首位。要充分考虑好农民合理述求,尽量避免矛盾发生。才能依法治理、促进和谐社会进步发展。鄂温克旗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啥这样做?疑其中有“猫腻”。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认真查实,还村民一个公道。本网将根据事件的调查,跟踪报道。
编辑:(田洪)审核:同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