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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十八载难办产权证明 一朝强拆数千平厂房片瓦无存

来源:每日新闻网 作者: 田洪 黄万军 浏览量: 21465 2024-09-20

 

---浙江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一企业主索赔无门

 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T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强拆企业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企业的物权,企业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本网接到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吕子松的投诉十八年前,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吕子松按照象珠镇政府的要求,为自己承包村内废弃厂房占用的土地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建设配套费,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办下来土地使用权证,以至于在2021年9月23日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突击强拆时,数千平米厂房片瓦无存,没有获得一分钱补偿。在经历四处申诉、索赔无门的情况下,近日吕子松找到了每日新闻网,讲述了自己心酸无奈的遭遇,,,,,,

缴纳土地出让金十八年难办土地产权证明

据吕子松介绍,1994年,永康市象珠镇政府为发展工业经济,盘活闲置土地,将已经废弃的永康市清溪镇榨糖厂5145平米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破旧厂房都租给了永一五金燃具公司,即现在的永一电器有限公司前身,榨糖厂的其他土地及厂房也被分成若干份租给了其他村民投资办厂。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为适应企业生产需要,永一电器陆续对原有的厂房进行了改造和扩建。吕子松告诉记者,由于当时的政策允许边建设边补办手续,因此包括永一电器在内的多家企业均对原有厂房进行了改造扩建,且并未履行相关手续。

2002年前后,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开始要求村办企业完善土地登记手续。为响应镇政府号召,吕子松于2003年2月25日,按照镇政府的要求,以“土地出让”的形式,为占用的5145平米土地缴纳了4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及1万元的配套费。当时象珠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答应按照政策尽快为永一电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因种种原因,直到2013年该地块也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期间吕子松多次找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未果。

从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却被突击强拆

   据吕子松介绍,当时的榨糖厂被分别租给多户村民办厂后,大家都陆续对厂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扩建,但一直都没有人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2013年后,永康市委、市政府联合市国资委、原市国土局以及象珠镇政府等多家部门,多次对该地块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意见。但由于时间跨度长,各家企业占地情况复杂不一,一时难以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最终决定将情况上报给上级有关部门,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吕子松告诉记者,从1994年租地建厂开始,榨糖厂地块的这些企业的厂房从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政府也从未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作出了正式的处理决定。对于突然被当做违章建筑拆除的这一做法,很多企业都表示无法接受。

错过诉讼时效索赔无门

   2021年9月12日,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突然下发通知,要求位于大垅背工业区的建筑于9月19日前自行搬离、腾空、拆除,永一电器的厂房也在拆除范围之内。2021年9月15日象珠镇政府向吕子松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坐落于大垅背的建筑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属于违法建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9月16日前腾空该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于对该决定不服,包括永一电器在内的多家企业均未进行腾空、拆除。9月23日,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进行催告、腾空的情况下,强行用大型机械设备对该片区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包括永一电器在内的多家企业甚至没有来得及搬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生活用品。吕子松告诉记者,当时强拆时他正在外地,永一电器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他企业正在被强拆,厂房内的部分设备、生活用品甚至财务室的保险箱、账簿等均未来得及腾空就被夷为平地。

吕子松认为,自己的厂房虽然没有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是自己早就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之所以没有办下来证照,主要责任在于政府职能部门,而不在自己。无论当时出于何种原因,企业和个人作为弱势群体,没有能力主导、强迫政府为其办理土地证。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按照承诺为自己办理土地证,是自己大片厂房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乃至最终被按照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必须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后吕子松一直四处反映情况,进行举报申诉,但均未有结果。2023年9月1日,吕子松得知同时被拆迁的派溪吕伟荣五金厂起诉象珠镇政府违法强拆获得了法院支持,永康法院以(2022)浙0702行初21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强拆行为违法。吕子松遂于2023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强拆违法,但法院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他的起诉。

象珠镇政府答复:承认历史事实,但法院已有生效裁判,一切工作应依法开展。

针对吕子松反映的情况,我们采访了永康市象珠镇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告诉记者,吕子松反映的情况镇里已经进行了了解。虽然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强制拆除厂房这两件事均未发生在自己任内,但作为镇政府的法人,他仍然愿意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来对待这个问题,愿意在尊重历史事实的情况下,妥善处理这件事情。但因目前已有法院生效判决,镇政府所作的工作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镇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目前他掌握的情况看,吕子松提供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是真实的,但不知何故,该收据上并没有写明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比如土地的坐落位置、面积、单价等明确信息,只有一个笼统的数字。因吕子松在被拆除厂房附近还有一处建筑,因此无法确定这笔土地出让金对应的土地范围。

另外根据当年的土地出让价格,同类地块的土地价格也并不很低,以4万元的价格受让5000平米左右的土地难以让人信服。但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4万元的出让金不是这块地的,或者不是土地出让金,这也是吕子松这件事迟迟没有定论的重要原因。

至于吕子松反映的厂房被强拆的问题,镇工作人员认为,当时是永康市多部门联合行动,强拆之前也在附近进行了公告,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但对我们提出的9月15日下达强拆决定,要求9月16日前就进行搬迁是否合法的问题,镇政府没有回答。对于我们提出的,如何看待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702行初21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强拆行为违法这一事实,董成策表示这只是程序上的瑕疵,镇政府有关部门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对于吕子松提出的请求就强拆行为赔偿的问题,董成策答复称,镇政府尊重历史事实,但一切协商均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于吕子松的赔偿请求,镇政府无法认同。

律师说法:违法建筑不能成为政府违法强拆的挡箭牌

协商久拖无果,行政起诉被驳回,再审申请未能立案,数千平厂房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就被夷为平地,四处申诉三年却没有任何实质进展,事情似乎走到了绝路。吕子松认为:不管是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办理而不为自己办理的不作为行为,还是当时的镇政府有关部门不应当办理土地出让而让自己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乱作为行为,都应当由象珠镇政府来承担责任,而不应当让自己来承担这份沉重的损失。同一地块,同样的情形,同时被强制拆除,既然法院认定象珠镇政府对隔壁的伟荣五金厂的强拆违法。那么,强拆我的厂房也同样违法,政府应予赔偿。

针对这些疑问,我们电话采访了广东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徐律师告诉我们,首先,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违法建筑的前提是,该建筑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可能。如果该建筑从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则相关部门不能以拆除违法建筑为名进行强拆,否则就属于违法。永一电器的厂房是从1994年租赁后陆续进行改建、扩建的,至被强拆前从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曾经缴纳过土地出让金,不宜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强拆,该房屋修建年代跨度较大,至少不能对全部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象珠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

其次,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强拆永一电器时,依据的是相关法律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并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处置规定不适用于2013年以前已经存在的城乡建筑,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以此作为强拆的依据,存在明显不妥。

第三、即便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在强拆过程中仍然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在9月15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在9月16日前腾空、拆除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到一天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一个几千平米大厂的人员设备、物资腾空工作,对于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象珠镇政府有关部门理应进行赔偿。

同样,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该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必须要给当事人司法救济的途径,在没有经过6个月行政诉讼期的情况下,该强拆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至于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必然丧失诉权,徐进伟律师表示,如果行政行为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认定为无效,则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不受6个月诉讼期限的限制。至于吕子松被强拆的事实是否能够认定为无效,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予以认定。

新官不理旧账主观上是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契约观念欠缺,但客观上还是因为相对人缺乏有效、便捷的救济渠道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编辑:王铭  审核:同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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